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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抓三促”行动进行时 | 夫妻不和要离婚 法官调解化纠纷
时间:2023-04-10 来源:本站
 

近日,清水法院金集法庭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,通过“云上法庭”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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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原告某某(女)被告某(男)2005年在外务工时相识,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,2007年生长子林12009年生次子林22011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,致使夫妻感情不和,2013年分居生活至今现周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    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案件,为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,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双方虽然同意离婚,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产生分歧,导致调解陷入僵局。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,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,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,即周某某与林离婚长子林1由周某某直接抚养,次子林2由林直接抚养,孩子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。

法官说法

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,但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,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,还涉及财产性益及子女抚养的问题。本案中某某与林感情不和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,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,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。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的情绪,也能充分考虑到子女抚养的问题,从而使双方更好的面对未来生活。如果双方经法院主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,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。

法条链接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“完成离婚登记,或者离婚判决书、调解书生效,即解除婚姻关系。”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”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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